国税法规定,“税收居民”通常面临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本国的收益纳税申报,也应就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在全球有资产配置的人而言,在CRS环境下,合理、科学规划税务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目前,针对自然人,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热门移民国家“税收居民”法律认定标准

▼美国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是指:
a.美国公民;
b.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居民,包括:
具有永久居留权者,如绿卡持有者;
持E身份的居民;
持H身份的居民;
三年内在美国累积超过183天者(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附加福利、小费、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博弈获利、国外已得收入等。


▼加拿大

在加拿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情况下,个人居住在加拿大即被作为税收居民(事实居民)或者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在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考虑个人的整体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例如是否在加拿大具有固定的、通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

基于此,在加拿大境内是否有住所、是否存在社会关系和重要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密切联系等成为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事项。

其次,“法定条款”在确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方面也十分重要。例如,在某课税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通常认定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

就自然人而言,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体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个人是否具有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来判断。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例如,个人在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中国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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